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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的法律基礎
民事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申訴的內容應包括:

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及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提起上訴的時間;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確定事實:

基本事實是指用於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的事實。,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1】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壹定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則,推斷出案件的法律事實的過程。事實認定過程中認定的事實不是普通事實,而是對案件判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1.發現事實錯誤

主要是指以虛假或者偽造的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

2.基本事實不清楚

主要是指基本事實不真實、不準確或者案件事實調查不清楚。

法律參考

法律適用錯誤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應適用法律A,但適用法律B;

2.適用已經失效的法律;

3.適用的法律不正確。

起草上訴狀時,應明確上訴請求,並嚴格圍繞上訴請求,采用壹定的邏輯結構,對原審判決、裁定的錯誤進行論述;避免大段大段解釋與申訴請求無關的事實,發泄個人主觀情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