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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現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等3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壹、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壹)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加工、收購和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強對非法添加物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網格化監管,明確責任,逐件承包,消除監管死角。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嚴格落實檢查記錄制度,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檢查制度並加密自檢頻次。完善監督抽檢制度,加強不定期抽檢和隨機抽檢,特別是對生鮮乳收購、活體動物販運、屠宰等關鍵環節和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館等薄弱環節,加大巡查抽檢力度,增加抽檢頻次,擴大抽檢範圍。推廣應用快速檢驗篩查技術,提高采樣效率。依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未按規定執行記錄和檢查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者客票無人認領、客票預訂不完整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將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有非法添加劑的食品的,責令停產停業;對故意非法添加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並賠償損失;對上述行為,同時依法追究其他相關責任。對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劑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劑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法定範圍內從嚴懲處。相關部門應制定具體措施,依法嚴懲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四)完善非法添加案件查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相關監管部門發現違法線索應立即通報公安等部門,嚴禁以罰代刑。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早介入,及時立案偵查,對影響較大或跨省的案件由公安部掛牌督辦。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和檢驗鑒定證明,確保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5)加強非法添加源頭治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飼料、飲用水中禁止使用的物質的監管,要求生產企業在產品標簽上印制“禁止在食品和飼料加工中使用”等警示標識,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禁止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加強對化工廠、獸藥和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生產經營。要密切監控並堅決打擊通過互聯網銷售非法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對農村、城鄉結合部、縣城邊緣區等重點區域,企業租用的廠房、車間、倉庫,城鎮臨時建築、出租房屋等重點部位,各地要定期組織排查,及時發現並徹底清除非法制造、儲存非法添加劑的“黑窩點”,堅決搗毀地下銷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