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詐騙罪的概念: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詐騙罪構成:
1.客體: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壹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經濟利益,但並不或不限於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構成欺詐。例如,拐賣婦女、兒童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素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其在形式上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罪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都是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置其財產,則不屬於欺詐行為。欺詐必須達到普通人可以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並誇大其銷售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動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如果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行為。
欺詐使對方產生誤解,這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在判斷上犯了壹些錯誤,也不妨礙欺詐的成立。在欺詐和對方處分財產之間,有必要引入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在沒有誤解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則不屬於詐騙罪。
⑶主要要素
本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16周歲以上),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⑷主觀因素
詐騙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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