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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勸酒有哪些法律風險?
強行勸酒致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勸酒者致人受傷、死亡的,勸酒者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勸酒者或請客者將構成侵權。即:壹是存在強行勸酒行為;二是飲酒人有主觀故意或主觀過錯;第三,飲酒者有危害後果,如酒精中毒,因酒精導致死亡或受傷或殘疾;第四,損害結果與勸導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責任類型。

在因飲酒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由妳負責。因為只有妳自己知道妳能喝多少,根據妳的心情、狀態和環境,壹個人的酒量也會發生變化,別人無法判斷。當妳不能把握或犯錯誤時,妳應該承擔後果。但是,在以下四種情況下,飲酒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1.強行勸說。酒桌上可能會出現類似的話:“今天壹定要喝,不喝就走不了!”作為飲酒者,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行為,如故意飲酒、言語威脅、刺激對方、拒絕飲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飲酒人”就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壹定的過錯責任。這種勸酒還應包括在對方醉酒、無意識、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飲酒造成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飲酒人”是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應以其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為標準。如果“飲酒人”不知情,在勸酒少量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飲酒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如果法院判決“飲酒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是合理的。然而,有些人認為只要飲酒是損害的原因,無論“飲酒者”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壹旦有勸他喝酒的強迫行為,他就應該承擔責任,但如果他知道這壹點,責任就更大了。

3.未能安全救助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力,並且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沒有將他送往醫院或安全地送他回家,或者在合理的時間內對他的照顧是不夠的(例如家裏沒有人)。這時如果發生意外,飲酒者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4.酒駕不勸阻。在明知對方酒駕而不勸阻的情況下,壹旦發生事情,飲酒者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但是,如果對方不聽勸阻,飲酒者可以免責。同樣,在明知對方醉酒、語無倫次、不省人事的情況下,飲酒人應當勸阻其飲酒,如能勸阻則承擔相應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飲酒者沒有義務勸阻。

關於酒後駕車是否應該被勸阻,壹些人認為飲酒者應該承擔責任,不管他們是否阻止它,只要這種預防沒有效果並導致有害後果。筆者認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為宴席的主人、飲酒者、提供飲酒場合的人和由飲酒者開車的人設定壹項義務是合理的:制止司機飲酒和制止飲酒者開車。司機自己不應該酒後開車,如果他想開車,他也不能喝酒。我們必須嚴格區分酒後駕車。只有嚴格區分,才能徹底防止對生命財產造成巨大危害的酒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