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案件
首先是小紅,她原本是吉林壹所鄉鎮中學的初壹學生,卻不得不在13歲結束學生生涯。5438年6月+2003年10月的壹天,小紅的媽媽被學校領導叫去,說小紅太調皮了,剛上學壹個月就在學校打了兩次架。“校長說孩子們影響了學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學校了。我哭著問學校領導,但最後學校還是沒有留住他。”

分析

關於吉林某鄉鎮中學小紅案,學校壹方面未依法保障小紅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的規定。小紅“太調皮”,“在學校打了兩次架”。根據法律規定,學校首先應該進行批評教育,並有教育學生的義務。他們不應該簡單地把學生趕出學校,更不應該隨意開除他們。學生屢教不改,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青少年,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轉入專門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對嚴重不良行為予以矯治。

婚姻法案例!脅迫結婚的婚姻關系有效嗎?

吳某是獨生子。的父母壹心要在女兒成年後“請壹個男人到家裏來”,這不僅可以解決吳家缺乏勞動力的問題,而且還可以“無休止地崇拜他們”。2000年6月,我女兒22歲。雖然給她介紹了幾個人,但她沒有成功,因為她不想在吳家做女婿。的父母討論過將嫁給村裏27歲的年輕人孫的可能性,但堅決不同意這門婚事。2000年6月5438日+10月,的父母背著女兒,通過說情、吃喝等方式,與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朱取得了聯系。在男女雙方都不在場的情況下,朱某登記結婚並頒發了結婚證。然後,吳先生和吳太太偷偷積極地給女兒買衣服,修房子,準備婚禮。吳某知道原因,所以他哭著在家裏大吵大鬧。她宣稱:“誰拿到結婚證,誰就嫁給他。”我被父母打罵。她跑到婚姻登記處,要求朱某拿回結婚證。朱怕事情敗露,便向施壓,說:“妳和孫已經領了結婚證,是夫妻了。結婚證無論由誰辦理,都具有法律效力。”朱某堅持不能收回結婚證,並告訴她:“如果以後關系不好,妳還是可以向我提出離婚。”吳某認為他的婚姻自由之路已經走到了盡頭,所以他不得不以死刑起訴這種有害的包辦婚姻。她兩次跳入河中獲救。

在父母、親友的再三“勸說”下,與孫的婚禮於同年2月如期舉行。雖然吳先生和吳太太強迫他們住在壹個房間裏,每天晚上都和他的衣服睡在壹起,不讓孫靠近他。孫很老實,和同床共枕,從不碰。因此,雖然結婚了,但她從未忽視過妻子的生活。孫認為自己是女婿,這種寄人籬下的生活既沒有意思,又不耽誤的青春年華,於是便主動與商量,於2006年4月5438+0日背著吳夫婦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但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朱某堅持要有村裏開具的離婚證才能辦理。於是兩人求助村委會求證,遭到了村委會主任王某的嚴厲訓斥:“妳們結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鬧,互相親吻,要求離婚是不合理的。”因此,他拒絕開離婚證。和孫要求離婚,被吳夫婦發現。吳夫婦不僅嚴厲批評雙方,還用財富誘惑孫,要求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同意與離婚。眼看協議離婚無望,翻山越嶺,跑到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她與孫的包辦婚姻。法院受理案件後,經查上述情況屬實。在縣法院的建議下,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朱某被相關部門批評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宣告與孫的婚姻關系無效。

[問題]

(1)法院對此案的處理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請說明原因。

②如果不是,請解釋原因?

分析

本案中,與孫並無結婚協議,其婚姻純屬父母脅迫所致。法院判決與孫的婚姻關系無效是正確的。此外,本案結婚的程序存在明顯問題。吳某夫婦賄賂朱某在男女雙方均未到場的情況下登記並發放結婚證,明顯嚴重違反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