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憲法監督機制的績效表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種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確保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不與憲法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
2.監督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3.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
4.監督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保證憲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實施。
▲第二,如何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
1,制定監督法律。例如,制定監察法等與憲法監督相關的法律,明確其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序,使憲法監督的實施進壹步規範化、法制化。
2.建立專門機構。即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從而進壹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在國外有普通法院、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和其他實施憲法監督的機構。
3.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在憲法權利受到非法或不當侵犯後,可以向有關機關請求消除侵害並請求救濟的訴訟制度。
4.完善領導機制。為了保證憲法的實施,必須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的領導。壹方面,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建立憲法實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證和前提條件。因為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全國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
總而言之,憲法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憲法作為國家法律,可以監督其他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近年來,為了更好地發揮監督和監察的作用,全國人大修改了憲法,設立了新的國家監察機構,並從監察機構上對其進行了完善。在監督過程中,如果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有沖突,應要求其及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