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對就業風險的策略:
1.合同優先
用人單位要樹立“勞動合同至上”的理念,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最好在聘用勞動者之前就養成簽訂合同的習慣,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聘用手續,這樣合同簽訂時間就提前了,合同期限開始的時間就晚了。
2.簽到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最遲須在壹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壹個月,則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無論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第壹天起,或者從用人單位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的第壹天起,雙方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想通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否認勞動關系、逃避法律義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3.任命生效
所謂“預約生效”,是指勞動關系建立前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生效條件。
由於市場變化或其他原因,已經簽署但尚未生效的勞動合同往往無法履行。但是,勞動合同壹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就需要承擔高昂的法律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通過約定勞動合同生效的預約條件,可以避免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壹些法律風險。
2.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意味著工人和雇主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他們平等地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任何壹方可以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2.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源於平等原則。雙方地位的平等要求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只能出於內心的意願訂立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壹致的原則
協商壹致原則要求雙方在勞動合同成立前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有可能雙方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往往在具體條款上存在分歧,例如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然後合同無法成立。
4、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法律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後來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法律法規。
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要註意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要遵循合法性原則,訂立勞動合同不能違反法律;要遵循協商壹致的原則,雙方要達成壹致;要遵循自願原則,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我們還必須遵循平等原則,工人和雇主處於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