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所以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
擴展數據:
中介人的權利和義務
(a)經紀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紀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中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約定中介報酬和中介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的,雙方約定的報酬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支付居間合同報酬的義務有兩種:
壹是舉報中介,因為中介只向委托人舉報簽約機會,與委托人的相對人沒有關系,所以舉報中介只承擔委托人的支付義務;
第二種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都從中介中獲益,所以除非另有約定,中介的報酬由雙方平等承擔。
經紀人行使報酬請求權,報酬後支付,即合同僅限於其報道或媒體的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經紀人不能要求報酬。
居間人因收受對方利益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違反對委托人的義務而采取有利於對方的行為時,不得行使向委托人追償的權利。
2.經紀人對報銷費用的要求
中介所需費用通常包含在報酬中,中介活動的費用壹般由中介承擔。除非另有約定,中介不得要求報銷。但是,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的,居間人有權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當經紀人違背對委托人的義務,做出有利於委托人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相對人接受利益時,即使有先行報銷費用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2)中介的義務:
1.報告簽約機會或為簽訂合同提供媒介的義務。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2.忠誠義務。經紀人應當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及其他相關信息。
3.承擔中介費用的義務。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4.匿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指定居間人不告知對方其姓名或商號,居間人有不告知對方其姓名或商號的義務,這就是匿名義務。這種中介也稱為匿名中介或匿名媒體。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委托人和交易對手都可以指定中間人不將自己的姓名告知交易對手。那麽,經紀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期間或者之後,應當履行匿名的義務。
經紀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機會和合同的訂立予以保密。經紀人違反匿名保密義務,給匿名當事人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幹預的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居間人在壹定情形下代替匿名方履行作為輔助人的責任,居間人接受對方給付的義務。
中介的介入義務與中介的匿名義務是壹致的,以保證匿名當事人保守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中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義務,沒有介入的權利。換句話說,只有在保護匿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中介機構介入的義務,不存在中介機構基於具體情況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中介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2.支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居間活動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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