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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司法解釋
危險駕駛的司法解釋

危險駕駛的司法解釋如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5.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強制措施如下:

1,傳票。傳喚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準,並填寫傳喚證,方可執行。執行人不得少於2人,並須向被扣留者出示手令。傳喚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叫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強制措施;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逮捕。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壹。根據法律規定,對因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是不夠的,但確有必要逮捕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