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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於歡上訴結果如何?
“辱母殺人案”:於歡等人提出的上訴已受理,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已經通知雙方律師閱讀文件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2017年3月26日,女企業家蘇向房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了654.38+0.84萬元的本息和壹套價值70萬元的房子後,她仍然無法還清債務。在被11討債人羞辱了壹個小時後,討債人杜誌浩當著蘇的兒子於歡的面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侮辱了蘇。當接到報警後前來辦案的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急中生智的於歡掏出水果刀將杜誌豪刺死,造成兩人重傷、壹人輕傷。後來,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如果沒有匆忙持刀行兇造成人員傷亡,那也只是壹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非法拘禁案”。然而,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摻雜其中的“辱母情節”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可以說,近年來沒有發生類似這樣的案件,不僅造成了壹死兩傷的後果,而且挑戰了公眾的社會道德和公平認知。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審判結果並非如辯護律師等人所期待的那樣以“防衛過當”來確定,即“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麽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於歡長期與多名討債人糾纏在壹起,無法正確處理矛盾。雖然當時他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也受到了對方的侮辱和虐待,但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動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受到的威脅較小,因此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的確,刑法中正當防衛的設立以“防衛的緊迫性”為核心要素,其實質在於兩個方面:壹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第二,我們必須停止侵權。從法院的認定來看,防衛恐怕達不到“不得已而為之”的程度。問題是,“沒有人使用工具”,所以被告和他的母親沒有真正的危險嗎?當“極端侮辱”已經出現時,誰能預測罪犯下壹步會采取什麽更糟糕、更危險的侵犯行為?

但是“派出所已經出警了”,警察只是提醒我“買單可以,但是不能打人”就馬上離開了房間。應該說,這種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仍然存在。本案中,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確實符合“不得已而為之”的要求,但“超過了必要限度”當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存在“1死亡”等情形,相關執法人員已涉嫌玩忽職守罪。

事實上,除了當天的案件之外,司法機關還應綜合考慮對方以前的壹些情況的非法性,即具有黑社會背景,高利貸和非法拘禁。這些事實不僅從側面證明了被告的憤怒行為是“被迫”的,也證明了他的“主觀惡性”較低,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有利的判決。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鬥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提高“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並無差別對待,只會遏制公民與邪惡作鬥爭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但正義之樹是常青的。同樣,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和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和傷害。目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消除社會危害與預防刑事違法的統壹,彰顯法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