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監獄勞動教養應急指揮中心)。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的調查和綜合;負責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起草和審核綜合文件報告;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信訪、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協調指揮全省監獄、勞動教養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法制宣傳部門。
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法制宣傳和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承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處。
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審批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設立;負責全省律師執業證的頒發、年度註冊和律師資格撤銷的審批;檢查監督公證業務活動,協調公證機構之間的關系和業務管轄。
(4)法律援助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規劃全省法律援助發展布局;承擔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5)基層工作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負責落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計劃和有關要求;承擔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相關管理。
7 .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省司法鑒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推薦和管理;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⑻法律事務部。
組織協調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的法制、調研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負責全省監獄和勞動教養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
⑼計劃、財務和設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和基礎設施投入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用車輛的管理;負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采購等工作。
政(警)部(含幹部部、組織宣傳部、警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相關幹部的機構設置、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事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各市、州、直轄市和神農架林區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和工會工作委員會。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