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庭審的流程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活動。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投訴;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庭審: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作出判決。
離婚程序是什麽?
1.法院發起離婚訴訟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
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和現住址;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2.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審理階段。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前準備。人民法院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0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首先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案,壹般不會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聽力。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法庭調查開始,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並閱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隨後,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展開辯論。
3.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判決階段。
根據審理情況,應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如果定期宣判,判決將在宣判後立即下達。離婚案件壹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離婚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是陌生的,離婚的程序很復雜。如果雙方都是軍人,辦理離婚時就更復雜了。首先需要向所在單位領導匯報,領導會組織調解。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疑問,可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