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古建築、紀念性建築、村鎮建築等建築裝飾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構件和設備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和內部進行裝飾裝修,以滿足壹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裝修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是指供人們進行公共活動的辦公樓、商場、醫院、展覽館、火車站、機場、地鐵站等建築物。
本辦法所稱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的建築物;非居住類住宅建築是指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等非家庭用途的住宅建築。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和非住宅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第五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第二章總則第六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推廣使用建築裝飾裝修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七條非業主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征得業主書面同意。第八條建築裝飾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築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進行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第九條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節能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汙染控制和節能有關標準的建築裝飾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壹)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第十壹條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自行拆除、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構件;
(四)損壞建築原有節能設施;
(五)占用公共空間或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六)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和配套設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七)在建築物底部開挖擴大使用空間;
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建築裝飾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質量檢查和隱蔽工程記錄。
建築裝飾裝修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確保裝飾裝修和施工安全,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依法落實勞動用工實名登記制度,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單位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