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
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
第壹條規則。為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則。商品房銷售和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規則三。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銷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計劃已經實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有抵押的商品房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買賣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