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3.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擴展數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65438年2月28日通過,並於2065438年7月30日起施行。?
修訂如下:
壹、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二。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4.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65438年7月0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