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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防洪是指預防和減輕洪澇、冰凍災害的各種活動。第三條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實施、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對防洪工作實行統壹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宣傳,普及防洪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意識。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依法參與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防洪工程設施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洪工程建設和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洪規劃第七條防洪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批準:

黃河、遼河、內蒙古嫩江以及跨省江河、河段的防洪規劃的編制,依照防洪法第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黃河、遼河、嫩江在內蒙古境內的重要壹級支流和自治區重要湖泊、水庫的防洪規劃,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河流防洪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河流、河段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經河流、河段所在地人民政府審查提出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防洪規劃由河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按期完成防洪規劃編制。全區重點江河、湖泊、水庫的防洪規劃編制時限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受淩汛威脅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淩汛納入本地區防洪規劃,加強河道堤防護岸、穿堤建築物、堤防防護林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確保建築物、構築物滿足防禦淩汛的需要。第九條山洪易發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劃定重點防治區域,采取生態建設和工程保護措施,控制隱患,加強水文氣象觀測、預警預報,制定並實施避險預案。

山洪重點防治區內不得建設城市、城鎮、居民點、廠礦、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確需修建時,應當征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那些建在受山洪威脅地區的建築必須采取防禦措施。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逐步實施經批準的防洪規劃,確保防洪規劃的完成。跨行政區域的防洪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壹條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用地、堤防規劃建設用地和擴建、開放的人工溢洪道用地,應當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劃定為規劃保留區,並予以公告。

在規劃預留區域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以及擴建居住區;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並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確認不妨礙防洪規劃實施後,依法辦理征地和占用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對規劃保留區內妨礙防洪規劃實施的現有工礦設施和村莊進行搬遷。第三章治理、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防治洪水應當蓄泄結合、標本兼治、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流域林草植被建設,在山區和風沙區積極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流域特別是水土流失嚴重的流域中上遊水土保持綜合治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防洪規劃,制定河道治理、澇區治理、病險水庫和水利樞紐、河道治理工程、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水土保持治理等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段和工程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安排資金進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