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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715關於租金押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租房押金如下:

1.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或者收回;

2.押金不予退還。定金是預付款的壹部分,不具有擔保性質。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支付定金的壹方只能要求返還定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3.支付租賃保證金時,雙方應約定租賃合同將到期。如果房屋和設施沒有損壞,雙方應在租賃期滿後的幾個工作日內表示。押金應該全額退還。避免房東以房屋設施損壞或其他借口扣除租客的押金,給租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確保退還押金的方法如下:

1.雙方應協商解決。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註明租賃到期後多少個工作日,如果房屋及其設施沒有損壞,業主應退還押金;

2、看定金的性質,如果是保全貨物,那是可以返還的,如果約定是違約金,那是不會返還的;

3.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賃協議,就要嚴格執行協議。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有必要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另外,如果對方退租,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和賠償實際損失。如果與對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