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住所或者指定區域內,禁止其擅自離開,並監視其行動的壹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51、60、65、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被監視居住:(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哺乳婦女的;(四)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的;(5)法定拘留期限屆滿時不能結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根據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和起訴的順利進行,命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監視其活動的壹種強制措施。具體而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四)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凡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被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者檢察院決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