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隸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
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辯護人概念辨析
1.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壹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 * *共犯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其* * *共犯辯護人的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起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積極與承擔申訴職能的申訴人對質,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在中立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意義重大。
2.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於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和訴訟民主具有重要意義。辯護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辦案,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3.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其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無法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無法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很難行使自衛權;
4.另壹方面,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最後,辯護人的辯護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讓觀眾充分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委托辯護人:(1)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