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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為規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

第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須遵循合法、必要、合理、適度的原則。這意味著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優先使用非暴力手段。只有在必要時,他們才能使用警察裝備和武器,使用程度應與他們面臨的威脅相稱,不得過度使用。

二、警械和武器的使用條件

人民警察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

1,抓獲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傳喚、強制傳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發現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屬於緊急情況,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縱火、突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 * *安全的;

3.搶奪或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

4、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

5、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6、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7.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看守的物體和目標受到暴力攻擊或者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攻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

8、聚眾鬥毆、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制止的;

9.暴力劫持船只;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三、警械和武器的使用程序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予以口頭警告,盡量避免對無關人員造成傷害。使用警械和武器後,應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和監督。

四是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警械和武器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同時,還要加強對人民警察的培訓教育,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技能和素質。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規範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要求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遵循合法、必要、合理、適度的原則,在壹定條件下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時,《條例》還明確了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程序、監督和管理,從而保障公民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

第7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槍等驅離和制服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他人的;

(二)襲擊、阻礙或者打擊報復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

(三)襲擊人民警察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當場制止的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

第9條規定:

人民警察發現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屬於緊急情況,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船舶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看守的物體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用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九)暴力劫持船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