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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後如何處理?
向最高法院上訴,需要提交的材料名稱:民事訴狀;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提交材料名稱:提起反訴申請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由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是否再審,在此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民事再審立案後的審查程序

第壹,再審案件立案。再審申請人準備好再審材料後,提交給有再審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對再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壹般會給再審申請人壹份受理通知書。

第二,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部門符合再審案件形式審查要求後,壹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配給合議庭進行再審材料的實質審查。再審案件的審查階段屬於再審案件最難的階段,大部分再審申請人都會留下深刻的印象。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出具再審裁定,要麽裁定再審,要麽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再審案件的審理。壹個案件決定再審,就進入了再審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的規定,再審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再審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再審案件,生效判決、裁定由二審法院作出,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