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加蓋公章具有普遍認可的法律效力,實務中壹般將加蓋公章的收據視為合法收據。在收據上蓋章主要是為了核實或確認物品或款項已經收到。同時,收據上蓋了章,這意味著公司已經批準了收據。
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實踐中壹般將加蓋公章的收據視為合法收據。在收據上蓋章主要用於核實或確認已收到款項或物品。蓋什麽印章根據每個單位的情況和規定而有所不同。壹般是財務專用章或者收據專用章。有的單位還使用財政部門、財務部門、財務部門的部門印章,有的單位不使用上述專用章使用公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在財務實用主義中,收款收據是企業的非經營性收入票據,單位收款由財務部門負責。加蓋的印章表明財務部門代表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根據收據管理標準,應加蓋財務章或收據專用章,表明財務部門對該筆款項收入的確認。收據上的公司公章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為公司的公章蓋在收據上,意味著公司已經批準了收據,所以它與財務印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並受到行政處罰後,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