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行為不能因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保管、寄存、質押等合同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協議,則應視為承諾行為。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即可成立的行為,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合意外,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交付的特性也被稱為實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