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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基金運作活動。第三條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的運作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核以要求完備、內容合規為基礎,以信息充分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獨立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第五條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募集第六條申請基金募集,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擬任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托管人是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適合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其他業務人員;

(三)最近壹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或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五)最近壹年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註冊資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不存在已經或可能對基金運作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募集資金,擬募集的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模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種類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種類和投資特點,不存在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欺騙或者誤導投資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募集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潔、通俗易懂、實用性強,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具有符合基金特點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方法,明確的風險提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估值等業務環節健全,行為規範,技術系統準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關中介機構自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材料之時起,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不得隨意變更相關內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