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壹)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檔案、手稿、文件、音像資料和實物;
(3)其他代表性資源。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繼承發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優先保護、優先搶救、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獨特的歷史環境,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要的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第六條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計劃;
(三)組織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備案和申報;
(四)組織紅色資源的搶救、修復、恢復和建設;
(五)紅色資源保護標誌和設施的設置、管理和維護;
(六)組織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和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的其他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中的紅色資源、史料和烈士褒揚的保護和利用。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文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第八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第九條市、縣(區)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提供咨詢、論證、評估等服務。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對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占、損毀、塗抹紅色資源和標簽,不得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的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二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做好紅色資源及相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認定和歸檔工作,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地方誌、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