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氣象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二)未將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申請人必須壹次性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氣象行政許可理由的;
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三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氣象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等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於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防雷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行政許可,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於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防雷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職權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氣象行政許可,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
超出氣象行政許可範圍的活動;
(三)向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