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法和國際法
根據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作為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是國際法;壹個國家制定並在該國實施的法律是國內法。
2.基本法和普通法
根據內容、法律地位和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又稱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其他都是普通法。這種劃分方法適用於有成文憲法的國家。
3.壹般法和特別法
根據適用範圍,可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法律關系的壹般主體、通常時間和國家管轄的壹切地區所適用的法律是壹般法律;適用於特殊法律關系主體、特殊時間、特殊地域的法律是特別法。
4.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是實體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實施的法律是程序法。
5.成文法和習慣法
根據制定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成文法和習慣法。國家機關制定並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是成文法,國家承認的習慣是習慣法。
以上是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法律分類,也有只適用於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這是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的壹種法律的分類,不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現代西方法學著作普遍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屬於公法,民法、商法屬於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這是普通法國家適用法律的分類。普通法在這裏是壹個專有名詞,特指11世紀諾曼征服英格蘭後,通過法院判決逐漸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法律;衡平法始於14世紀,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了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
8.聯邦法律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適用於復合結構國家的法律分類。聯邦法是指由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並在整個聯邦範圍內實施的法律,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國立法機關制定並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