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調解:
1,在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壹個基本原則。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就可以進行調解。(2)對於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先行調解。
2.在刑事訴訟中:
(1)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款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3)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款規定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在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
2.在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確定屬地管轄權的原則
1,在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壹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例外。(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關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在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初次受理地法院審理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理為輔(3)刑事訴訟中也有壹些關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⑷管轄權的移交
1.在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不能交辦給下級人民法院。
司法組織的數量
1.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對人數沒有更具體的要求。
2.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人數除單數外,還要求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由三人至五人組成。
決定申請回避的權利
1.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在刑事訴訟中: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七)公開聽證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公開審理;(2)當事人申請私下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義
第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可以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