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雙方對事故應承擔多少過錯的劃分,是主要過錯還是次要過錯,是全過錯還是無過錯,還是雙方同等過錯。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既不是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刑事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的過錯。這壹點可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來判斷,該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質上是壹種證據。所謂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也應當是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而不是義務。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內容是事故雙方應承擔多少過錯,是主要過錯還是次要過錯,是全過錯還是無過錯,或者雙方是同等過錯。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壹種義務,而且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屬於責任壹詞的第壹層含義。可見,兩者在性質上的區別在於,民事賠償責任是法定義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是對事實的判斷,實際上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過失的判斷。
2.確定兩者的方法和依據不同。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可分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和協商三種方式。《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確定責任的依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由於雙方或者多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屬於交通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無責任。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當事人尤其是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認定為無責任的,仍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即使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仍然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因為後者只是證據。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且無法協調,則必須經過法院審查後才能作為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