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傳真的識別
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為確認合同關系的證據。
傳真是用傳真機將膠片、圖表、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傳送給對方的壹種通信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通過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是合法的書面合同,傳真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傳真方式的特點要求用戶直觀地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和簽名的書面文本傳送給對方。在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的合同中,壹方的簽字必須出現在傳真的正式合同文本中。因此,傳真過來的合同仍然屬於原始文件。由此可見,傳真應當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系的證據。
2.不是所有的傳真都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傳真作為證據使用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壹是傳真的性質會隨著客觀事實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可以作為原件使用,也可以作為復印件使用。二是很難判斷傳真內容的真實性,可以通過壹些技術手段對傳真內容進行塗改。第三,傳真保存時間不長,隨著時間的推移,傳真上的顯示會消失。根據傳真的上述特征,在認定傳真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首先要明確判斷傳真的性質,即是否屬於原件。雙方當事人相互發送的傳真,並對傳真所載內容進行直接修改或者確認的,可以視為原件,但僅以傳送文字、圖像為目的的傳真,其性質類似於復印件,屬於效力未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要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的證明力。有時,即使傳真屬於原件,也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雙方在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使用的傳真,只要壹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就不能作為確認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能夠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發出後,雙方就約定事項簽訂了正式的合同文本,該傳真不能作為確認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後,在確認傳真的證據效力之前,首先要鑒別傳真的真偽。傳真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方式更改。因此,雖然傳真件作為原件使用時可以具有完整的證據效力,但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只能根據案件事實和自由心證來認定傳真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