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方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公共服務站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社區公共服務站接收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驗。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當場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補正的,退回當場補正後予以受理;
3.審核:區殘聯對通過殘疾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
4、由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提出殘疾評定申請,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定報告;
5.審批:區殘聯將在所有審核環節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對通過殘疾評定並符合殘疾標準的申請人作出審批決定;
6.結算:符合所有條件並通過審批的,將通過郵寄或由申請人領取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不符合申請資格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不予通過,告知申請人結果;
7.送達:申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收到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發放殘疾人證的程序。
(1)申領: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持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三張近期二寸白底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如實填寫申請表和評定表。申請智力和精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必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網上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3)評定:由指定機構對申請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根據殘疾標準對殘疾類別和等級作出明確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4)審批: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並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在批準機關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畫像上加蓋印章。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口基礎數據庫。
鑒定結論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不予辦理。
(五)發放和歸檔:縣級殘聯將向申請人發放殘疾人證,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歸檔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