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
4.護理費和住宿費。5.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屬於工傷,您將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其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