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使用土地有哪些限制?
1.土地所有權登記後,農村土地使用權雖然放開了,但對土地用途的控制卻變得非常嚴格。
2.土地買賣:國家明確指出,要嚴格杜絕非法買賣土地。即使土地確權,國家也會在確保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對土地進行確權。所以即使完成了土地確權登記,也不能進行土地買賣等違法行為,否則土地將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3.閑置土地: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三權分置”等改革,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所以在土改工作中,國家明確指出要嚴格杜絕閑置浪費土地,閑置三年以上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4.濫用土地:只要濫用土地是指破壞土地、將耕地用於非農業用途等行為,這些行為也在國家明令禁止的範圍內!
被確認的土地名稱變更的條件是什麽?
首先,新戶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這也是變更的主要條件之壹;其次,土地的變更是依法相互轉讓或承包,不存在權屬爭議;再者,只有符合變更條件且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變更戶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