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方面,就正式人員而言,不同正式人員的待遇也不同。在臨時工、合同工和正式工之間實現壹致性太難了。修訂還說要滿足崗位壹致性等幾個條件,那麽什麽是崗位壹致性呢?這也是壹個大問題。修改既沒有說也沒有規定,所以可操作性太強,地方政府會有自己的解釋。
3.漲薪幅度與當地職工工資標準和本單位工資標準掛鉤。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就不會禁止。妳認不認可這個工資是妳自己的問題,法律不幹涉。妳提到的編外人員的工資不會因法律的修訂而改變,是否會提高取決於用人單位的工資制度。因為妳簽了合同,妳看過合同嗎?如果合同中寫明了服從報酬的安排,那麽妳同工同酬是沒有用的,因為合同本身是妳簽的,妳認可了,這就意味著放棄了同工同酬的權利。
4.勞動法也提到要保持壹定比例的勞務派遣,不要超過正式員工的百分之幾,也就是說合同制員工的數量要比正式員工少很多,而且這個比例是國務院確定的,不知道是福還是財。我聽說有些地方正在裁員以規避合同法。
5.總的來說,這壹修正案將對那些剝削員工而不支付保險費的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合同法提到
我們的正式工是指合同工(在企業中,合同工是正式工),但相比之下,他們是勞務派遣工,並且說同工同酬是指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由於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在法律上的區別在於勞務派遣工不需要繳納保險,因此許多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以降低成本。
6.對於企業來說,也有應對的方法,比如不斷更換派遣人員或更改名稱,這實際上操作性太強。妳知道,同工同酬從1995年就開始被談論了。為什麽現在做不到?就是因為情況太復雜,各方面漏洞太多,還有各種上位法,所以基本上很難。
7.在壹些地方,同工同酬被理解為基本工資相同。如果妳在事業單位,妳應該知道工作人員有薪級表,房租補貼和崗位工資。然後有些地方可以理解為同工同酬和崗位工資壹致,因為薪級涉及職稱評定,有職稱才有薪級。然後編外人員沒有職稱,所以這部分沒有錢。加上房租補貼,基本上崗位工資只有三項工資之和的三項。所以可操作性太大,理解可以多種多樣。因為同工同酬規定的是同崗位待遇相同,可以理解為崗位工資相同,所以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壹地區的不同單位也有不同的理解。這就是為什麽我說它基本上不會影響機構和政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