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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證明沒有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當壹方當事人主張某壹事實的存在時,如果另壹方當事人不同意,則需要由請求人證明。但是,如果雙方都沒有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的存在,法院就不能認定事實的存在。

在民事訴訟中,事實是訴訟的基礎。當壹方當事人主張某壹事實的存在時,例如他不是某壹債務的債務人,則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壹點。壹般來說,提出者舉證,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請求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的存在,法院就不能認定事實的存在。此時屬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事實存在的情形,即不存在事實。聲稱沒有事實並不意味著壹方不能贏得訴訟。如果請求人的證據不足,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更有力的證據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法院可以裁定該事實不存在。此外,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對方是關鍵事件的當事人,但索賠人無法獲得該事件的證據,法院也可以認為該事實不存在。壹般來說,在缺乏事實的情況下,雙方都需要盡力爭取自己的利益。索賠人需要提供盡可能多的證據來證明事實的存在,否則可能會被判定為無理由敗訴。另壹方面,如果請求人不同意對方的主張,也需要盡可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的主張不成立。

如果壹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是否會被判定為無理由敗訴?不壹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不僅要根據證據確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如當事人的陳述、公證機構的證明等。如果索賠人能夠提供壹些間接證據或輔助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也可能會贏得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是壹種常見的情形。打贏這場官司的關鍵是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妳的主張。當然,法院還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陳述、公證、調查取證等。,並最終做出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除可以在法庭上質證的事實外,當事人需要證明的事實,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據。審理過程中發現補充證據的,當事人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不得再次引進。對於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和事實,當事人可以說明情況,法院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或者根據公眾易於查詢的信息進行調查。可以看出,索賠人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其索賠。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認定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