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且必須由其行為造成,不履行行為的壹方對事故不負責任。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壹方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程度的技術鑒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有效表達當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程度,不考慮法律責任。
二、交通責任認定的構成要件
(1)交通事故當事人壹方必須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要求另壹方的範圍。對方當事人可以是與交通活動有關的機動車的駕駛人、乘車人或者行人,也可以是沒有交通目的而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定義的“道路”具體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壹定公共通道的場所。外地車輛事故不能稱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報案後,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事故認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以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和《解釋》規定的標準。
(3)如果事故是交通事故,其中壹輛車必須處於行駛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主觀上有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至少有壹方在駕駛車輛或行人時有過錯,否則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壹旦發生交通事故,我們通常會對各方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或者安全教育。交通事故經常對家庭或他人的生命構成威脅。所以,安全文明的出門,合法駕駛,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