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權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他公司包括有限公司都無權公開發行股票並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並不是全部上市交易,只有壹部分可以上市交易。所以上市公司壹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壹定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批準。
由於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多,法律更關註他們的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三)上市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收購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資產重組,是調整公司經營戰略和產業結構的重要舉措。為此,這部法律在第四章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壹系列規定。
所謂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公開收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並期望達到控股或者合並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換句話說,收購上市公司是為了控制上市公司,而不是為了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
為了規範我國上市公司的收購活動,本文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上市公司收購有兩種形式:壹是收購人可以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第二,收購人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這兩種收購方式是考慮到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實踐而規定的。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和股票流通的實際情況是,社會個人股和外資股可以交易流通,國家股和法人股尚未進入流通。同時,根據國家現行規定,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和股票交易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不允許場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