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出租車內外都會有監督電話或出租車公司的名稱。妳可以打電話給出租車公司投訴。
2.在網上找到當地客運管理處的投訴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準備好所需的投訴信息並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以便接收後續處理。
3.投訴信息是投訴證據。壹般出租車內部會有服務司機的姓名、電話等信息,可以記錄下來留作證據。
4.當您遇到過度充電等問題時,不要害怕。打車壹定要拿發票。這是妳抱怨時的證據。
5.還有,記下出租車的車牌號,以便核實當時的司機。
6.投訴壹般會在1個月內處理。如果情況復雜,可能需要更多時間,因此您需要耐心等待。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經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著裝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範;
(二)安全駕駛,遵守交通法規;
(三)按照規定攜帶、放置和張貼經營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
*註:本項中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行政許可項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停止實施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施行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實施。
(四)在允許停車的道路上,招手讓乘客停車或者停車上下乘客,禁止停車;
(五)按規定使用標誌燈,當車內無乘客時,應當顯示空車待租標誌,因故暫時無法營運時,應當顯示停車標誌;
按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七)必須正確使用計價器,不得與乘客討價還價,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收取後需要給乘客找零時,乘客必須找零;
(八)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禁止私自拆改計價器或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
(九)收到款項後,應當向乘客開具專用收費憑證,收費憑證填寫完整並與實收金額壹致,不得在專用收費憑證上弄虛作假;
(十)滿足乘客使用或者不使用車內服務設施的要求;
(十壹)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
(十二)保持車輛整潔、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挪用車輛號牌或者在車輛號牌上弄虛作假;
(十三)計價器損壞、不準確、顯示不完整、無專用收費憑證、標誌燈故障、車輛號牌汙損或不完整時,不得載客營運。搭載乘客過程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告知乘客並與其協商解決;
(十四)出市區或者夜間到遠郊、遠縣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單位或者就近的公安機關或者營業站登記;
(十五)在出租汽車服務站等候乘客時,應當按順序排隊、按順序行走,服從調度員的調度,不得欺行霸市或私自招攬乘客;
(十六)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應及時歸還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不得隱瞞;
(十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者駕駛本單位以外的出租汽車;
(十八)不得利用車輛為違法犯罪提供便利,並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報告;
(十九)嚴禁攜帶違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