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卻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了哪些情形屬於非故意中斷就業,主要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商丘市失業救濟金的標準是:
1.根據最新通知,商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低時間為1年,根據繳費年限發放不同程度的補貼。
2.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6.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7.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8.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助由588元調整為618元。
總的來說,以上數據是根據互聯網和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編制的。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為準。詳情請咨詢商丘社保中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