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安機關職責是公安機關在依法管理的範圍內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所謂“責任和義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做和應當做的事情。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和義務,承擔應有的責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律責任,應當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如果他們不履行職責,他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並可能引起行政訴訟。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 .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以及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和旅行有關的事務;
(10)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
(11)對被判處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團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19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內,遇有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執行職務。這壹規定指出,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遇到緊急情況,即使是非工作時間,也必須履行職責,不得以非工作時間為由逃避履行職責。同時,也是對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時依法履行職責的確認。
《人民警察法》第21條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救助、協助、調解等公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要求人民警察立即給予救助;對要求解決爭議的公民應給予幫助;警察侵害公民的案件應及時調查和處理。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