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運費支付方式的風險比較及運費保障的必要性
運費,作為承運人或航次租船人(以下簡稱船公司)將貨物從裝貨港運至目的港時向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對方支付的價款,是承運人或出租人利用船舶完成貨物的空間位移並提供運輸服務而向運輸服務買方收取的報酬。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運費可分為預付運費、到付運費以及部分預付和部分到付運費。
預付運費是在簽發提單時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的發貨人支付給船公司的。收取運費是在貨物交付到目的港並由收貨人卸貨和提貨時支付給航運公司的費用。因此,可以看出,前者既方便又有利於航運公司,不僅可以更早地收取運費,而且無需為運費投保,因此沒有風險,因此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實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運費的支付應基於代收的原則。在運費到付的情況下,船方必須承擔壹定的風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或損壞,使其失去商業價值或無法達到商業目的,而不能稱為原始貨物,則船方無權主張運費,因此“貨到付款”給承運人帶來的風險大於“預付”。預付運費壹經發出,即視為船舶收入。即使貨物或船舶在運輸途中丟失或沈沒,托運人也不能要求承運人返還運費,而只能根據運輸合同或其他名義起訴損害賠償作為其經濟損失的壹部分。但是,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損失是由船舶可以免責的原因造成的,則作為貨物損失的壹部分,不能向船舶追償運費。
雖然收取的運費由船方承擔風險,但人們抵禦海上風險的能力已經大大提高。此外,在收取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收到運費的時間推遲到目的港,但此時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權利得到保障,他可以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以確保他的權利得到實現,因為此時的債務人是收貨人,債務人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並可以行使這壹權利。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收取預付運費和收取運費具有壹定的風險,收取運費的風險降低了,而預付運費的風險則大大提高了。但仍應看到,人們抵禦自然風險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人為因素導致的事故比例在逐漸增加。此外,當前信用證交易下的預付運費要求使預付運費成為更常用的運費支付模式。運費收取的風險和日益猖獗的海上欺詐使保護運費成為必要。如果承運人不采取措施保護自己,誰能說它不會是受害者?因此,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航運公司必須尋求對運費的保護措施,保護其最重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