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如果農民的戶籍被遷移,宅基地將被收回。但是,由於宅基地上方的房屋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原則上不能實際收回宅基地,房屋所有權人仍繼續使用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以戶為單位向當地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在小組範圍內公示申請理由、擬用地的位置和面積、擬建房的高度和面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建房用地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核通過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提交鄉鎮政府。如果沒有單獨的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房屋申請,其他事項已由村級組織統壹辦理,農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並提交鄉鎮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1):“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規則將“壹戶壹宅”政策定義為明文。這裏的“壹戶壹宅”是指壹個農村村民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這裏的“戶”是農村自然戶而不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壹般來說,已經獲得使用權的宅基地會被收回,因為農民戶籍已經轉為非農業戶籍,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