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對電信詐騙的規定
電信詐騙壹般有兩種。壹種是竊取他人通信線路或復制他人電信號碼騙取他人錢財,另壹種是用自己的通信設備或號碼直接撥打或假裝撥打騙取他人錢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或者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他人線路或者復制他人號碼的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是詐騙罪。
上述兩項規定適用於兩種電信詐騙。在刑法中,實施電信詐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也就是說,當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時,已經構成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但並不意味著詐騙金額低於3000元。只要對方的行為構成電信詐騙,如果他們提供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和其他信息(如銀行賬戶和電話號碼)以證明確實存在詐騙行為,或者警方收到其他受害者的報案,警方將立案調查。
但是,如果達到構成電信詐騙犯罪的數額,並且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1.通過群發短信、撥打電話或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和雜誌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欺詐;
2、騙取救災、濟困等款物的;
3、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的;
4.騙取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存在上述行為之壹,騙取的財物接近規定中“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為上述刑法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旦遭遇電信詐騙,如果沒有財產損失,可以到公安局報案備案。如有財物損失,應第壹時間報警立案,並聯系銀行、微信或支付寶客服尋求幫助,積極配合警方協助破案,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被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