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老師暴打學生,學校和教育局都不會處理。我們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老師暴打學生,學校和教育局都不會處理。我們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打學生的老師可以直接向教育局舉報。教師應根據自己的職責履行教育義務。對於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據進行舉報和處理。

壹、老師打學生怎麽辦?

可以向當地教育局行政部門投訴。教師常見的違規行為有:

①體罰學生。

盡管近年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壹直在強調禁止體罰,但體罰在教育教學實踐中仍然存在。體罰既包括教師毆打學生、命令學生互相毆打等直接體罰,也包括懲罰學生長跑等變相體罰。《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都規定教師不能體罰學生。如果教師的體罰在壹定程度上傷害了學生,教師甚至可能以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②侮辱學生。

侮辱學生是侵犯學生名譽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諷刺、侮辱、謾罵學生,致使學生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傷害。

③侵犯學生財產權。

二、《教師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資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本法規定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以上是我國關於教師毆打學生的法律報告,需要收集教師毆打學生的實際行為來認定相關事項。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可以根據相關證據和要求進行審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