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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應該怎麽寫?
寫下定金條款,包括定金數額、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

起草條款時,應避免以下無效存款條款: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動詞 (verb的縮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存款條款的書寫規則如下:

1.主合同約定定金條款的,需明確定金條款的用途、定金數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等具體內容,以及定金罰則;

2.如果單獨設立存款合同,需要寫清楚合同的標題和目的;定金保函的主要合同內容、定金數額及交付方式在文本中約定;定金罰則、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案等。,以及雙方在合同末尾和簽字日期的簽字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債權實現而由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前預先支付給另壹方當事人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存款是壹種擔保。由於定金是預先支付的,定金數額事先明確,適用定金罰則可以督促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不同於預付款:定金具有擔保功能。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用定金罰則。但是,預付款只是在正常交付標的物或正常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預付的金額。如果有任何短缺,支付預付款的壹方可以支付剩余價款。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壹方違約時,支付預付款的壹方解除合同的,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存款和保證金的區別

押金和保證金也有所不同:壹般來說,押金的數額不受押金數額的限制,並且沒有押金的罰款。存款有多種類型,無法統壹確定。有些存款甚至需要清算,多退少付。還有各種類型的履約保證金。如果當事人交付了保留金、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訂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則不能作為定金處理。但是,如果定金和訂金符合當事人的約定,則可以作為訂金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