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散布謠言的定罪量刑,根據散布謠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散布謠言侵害了公民的個人名譽權或者侵害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商譽、名譽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就構成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負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是為了謊報危險情況、疫情、警情等。或者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不構成犯罪。通常情況下,具有相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壹般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後果特別嚴重,行為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可能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構成犯罪,那麽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火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