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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名人名言
1,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到的法律語錄:

我們不能指望國王被哲學化或者哲學家成為國王,也不能希望如此,因為掌握權力必然會破壞理性的自由判斷。但無論是國王還是類似國王的人(他們根據平等的法律統治自己)都不應該讓這樣的哲學家消失或沈默,而應該讓他們公開發言;

這對於照亮他們兩人的事業是必不可少的,也因為這樣的哲學家天生不會搞勾心鬥角、任人唯親,所以不會有被宣傳者誹謗的嫌疑。

2、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會條約的目的是保護締約方。要達到目的,就要用手段,而這些手段離不開壹些風險,甚至壹些犧牲。如果壹個人依靠別人來拯救自己的生命,那麽當別人的生命需要保護的時候,他也會獻出自己的生命。

此外,公民自己不應該判斷法律要求他們冒什麽樣的危險。當君主對他說“妳要為國捐軀”,他就應該去死。正因為如此,他壹直享有安全感,以至於他的生命不是大自然簡單的恩賜,而是國家有條件的恩賜。

3.盧梭在《論政治經濟學》中提到的著名法律名言:

我們希望人們善良嗎?那麽,我們首先要讓他們熱愛國家,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當外國人壹樣對待,如果國家只給他們不能給任何人的東西,他們怎麽愛國?

如果他們連社會保障的權利都享受不到,生命、自由、財產都任由有權有勢的人擺布,得不到(或者不被允許)法律的保障,那就更糟糕了。他們要履行壹個文明社會國家的義務,卻連自然狀態下的壹般權益都享受不到,更無法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陷入壹個自由人所能想象的最糟糕的境地。這個時候,在他們看來,“國家”這個詞簡直就是惡心和可笑。

4.在壹次演講中,馬丁·路德·金提到了關於法律的名言:

我們將用我們忍受痛苦的能力來測試妳制造痛苦的能力。我們將用我們靈魂的力量來抵抗妳們的物質暴力。我們不會對妳們訴諸仇恨,但也不會屈服於妳們不公正的法律。妳可以繼續對我們做妳想做的暴行,但我們仍然愛妳。

妳在我們家裏放置炸彈,威脅我們的孩子。妳讓戴三k黨尖帽子的暴徒進入我們的社區。妳們在壹些路邊打敗了我們,把我們打了個半死。然而,我們仍然愛妳。

5.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托克維爾表達了他在研究法國大革命的法律背景時發現的壹個“悖論”:

革命並不總是因為人們的處境越來越差而發生。最常見的情況是,那些壹直若無其事地忍受著最難以忍受的法律而毫無怨言的人,壹旦法律的壓力減輕,就會以極大的力量拋棄它。被革命摧毀的政權幾乎總是比前壹個政權更好。

而經驗告訴我們,壹個壞政府最危險的時刻,通常是它開始改革的時刻。.....人們耐心地忍受痛苦,認為所有被消除的罪惡似乎都讓人們更加意識到其他罪惡的存在,於是人們的情緒更加強烈:痛苦確實減輕了,但感覺更加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