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關於贈與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合同,因此贈與合同的成立只要求贈與人和受贈人不僅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交付贈與的財產;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允諾合同,而不是實踐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成立。
第二,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當返還。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的,應該歸還;
2.如果是贈與,第壹,要看財產的多少,但要看是以結婚為目的還是以結婚為條件。
第三,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壹般可分為以下幾類:
1.男女雙方在戀愛或訂婚期間互贈的圍巾、手帕、普通衣物和生活用品等,如果返還不足以給對方生活造成困難的,可以不返還;
2.在此期間發送的節日禮物或男女之間的訂婚或宴會可能無法退回;
3.如果壹方堅持歸還男女雙方贈送給對方的照片,應盡可能說服另壹方歸還;
4.壹般來說,大量的財產(手表、電視、摩托車、金項鏈和昂貴的衣服等。)和壹定的錢(見面禮、磕頭禮等。)戀愛或訂婚中壹方給予另壹方的應予以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前提喪失,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該財產的基礎,再占有該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缺少原件,或者收件人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人,即使妳給了對方壹大筆財物,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妳可以選擇將其歸還。
第四,給予對方戀愛期間的財物要求返還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無效。該行為可以附加壹定的條件,當條件不滿足時,贈與將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事先給予大量財物,構成附條件贈與,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貌的贈與行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