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調解書中載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
法律費用如下: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出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繳納;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離婚案件由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二)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500元繳納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對方非財產案件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件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費用: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提交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654380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綜上所述,法院立案前調解不收取訴訟費,但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書的減半收取訴訟費,法院立案後調解結案的減半收取訴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受理費。
②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