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第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國家實行嚴格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